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关税收和专用票据问题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29 09:17:29 作者: 来源: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有关税收和专用票据问题通知

                                   (2001年4月5日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水利厅苏财税〔2001〕25号文件印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水利经营单位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全部转为经营性收费。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前,有关税收和专用发票问题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水利工程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征免营业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到各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统一使用地税机关提供的专用发票。有关发票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省水利厅提供的用票量,集中印制。印制完毕后,暂时委托水利厅发放。(水利工程水费专用发票样式见附件)
2、省辖市水利部门领取发票时,要先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签署意见后,到省水利厅领取。县(市、区)水利部门领用发票按上述原则到省辖市水利部门办理。
3、市、县(市)水利部门向使用单位出售发票时,应凭地税部门发给的发票购领簿上签注的数量进行发售,每次购票,不得超过半年用量,同时按发票号码顺序记好台帐,每半年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通报一次。
三、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是水费收取方式的重大改革,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财政、地税、水利部门要加强协调,确保水费经营性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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