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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运河骆马湖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明确参加建设管理单位各方职责,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部、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本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条 由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重点水利工程纪检监察小组,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建设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为水利部派驻淮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事项审批、协调、投资计划下达、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水利厅为中运河骆马湖堤防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中主要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江苏省水利厅批准组建的江苏省中运河骆马湖堤防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中运河骆马湖堤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负总责。徐州、宿迁市水利(务)局分别组建的现场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处”)作为省建管局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其境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对项目法人负责。
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由省建管局负责组织,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共同参与。
第七条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由徐州、宿迁两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章 主要职责分工
第八条 江苏省水利厅对中运河骆马湖堤防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对工程进行全面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向项目法人转批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负责涉及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及相应预备费动用的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工程全线施工导流与度汛方案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负责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中央及省级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工作。
(五)负责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招标工作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评标过程、中标结果等。
(七)负责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等工作,其中质量监督具体由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负责。
(八)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审定和检查,主持工程阶段验收、投入使用验收、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配合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组织总体竣工验收。
第九条 省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主要职责是:
(一)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对工程的建设标准、工程质量、建设周期、工程投资、质量和安全等负总责。
(二)批准徐州、宿迁市水利(务)局分别组建现场建设管理机构,确定其主要行政、技术、财务负责人。
(三)按照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分解下达徐州、宿迁两市境内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负责对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的初审、上报工作。
(四)汇总、审核、上报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负责工程实施计划的落实,统筹、监督工程施工导流、安全度汛方案的实施。
(五)负责与市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包干协议,督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执行情况。协助两市及各县征迁机构办理征迁手续,帮助两市及各县征迁机构组织人员培训。
(六)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主体工程开工报批手续。
(七)组织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选择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八)配合省水利厅负责初步设计及以前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工程建设周期、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工程建设计划、财务、进度、统计、安全情况汇总及上报等工作。
(十)指导市建设处进行工程建设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负责档案的汇总、归档,组织档案验收并移交;指导市建设处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总决算,申报工程竣工审计。
(十一)负责工程验收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按照审定的工程验收计划,组织各市建设处做好各阶段工程验收准备工作及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负责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工程验收工作报告和总体验收资料汇总,申报并协调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与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研究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水利厅报告。
第十条 徐州、宿迁两市组建的征迁管理机构负责其境内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范围、标准和经费进行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工程建设用地征迁所需的各项手续。
(二)负责按工程进度计划要求,制定并实施征迁工作实施方案及进度计划,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负责按照工程档案管理要求,做好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四)负责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经费财务决算编制和审计配合工作。
(五)负责征迁实施方案编制阶段的勘测设计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市建设处作为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批复下达的工程规模、内容、标准、概算等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二)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征、占地和拆迁安置工作。
(三)协调解决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四)负责市及县级配套资金的落实,编制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投资,加强资金管理,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五)具体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召开标前会和现场踏勘,参与评标决标和合同谈判,并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六)负责初步设计以后各阶段的勘测设计合同签订及合同管理工作。
(七)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八)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交底,负责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工程预备费设计文件的编报工作。
(九)组织编制年度工程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十)负责工程建设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建设等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组织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后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积极配合竣工决算审计,并配合省建管局做好总体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
(十三)按照编制和上报计划、进度、财务、安全等统计报表。
(十四)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做好各阶段的验收及配合工作。
(十五)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并协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项工程运行的准备工作。
(十六)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重大问题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四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资金筹措方案筹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应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内容,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各环节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拆分下达工程执行概算,其中概算预备费在项目内调剂使用(原则上不跨市使用),并须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经费,由各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如有结余,经批准可继续用于被征迁群众生产、生活设施的改善。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监理制度,所有征迁实物量补偿及土地补偿经费支出均需通过监理审核、有关征地拆迁管理机构确认,并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会机构,配备合格财会人员,并保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按财政部门建帐监管要求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正确核算建设成本。
第十八条 工程完建后,省建管局要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l9—2001)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总决算,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请竣工决算审计。
第五章 工程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招标办)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负责对本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建管局会同向市建设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事先制定招标投标工作计划、分标方案,填写招标报告,报厅招标办核备。
(二)事先提交招标方式(公开、邀请)、招标组织形式(自行、委托)报厅招标办核备和审定,有关前期工作文件已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布招标公告时,必须同时报备招标报告、招标文件,并附有组建项目法人批文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四)招标文件编制应符合国家和部、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合同规范文本以及项目设计文件要求。
(五)对工程规模较大、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招标文件应组织专家审查。
(六)招投标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将评标报告报厅招标办核备。并及时做好中标人公示、签订合同、退回投标保证金等后续工作。
(七)遇有投诉等特殊情况,及时向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暂缓签发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
第六章 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条 本工程全面实行建设监理制,按照国家招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通过招标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章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 项目法人、各市建设处、监理、设计、咨询、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要求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和检查处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市建设处组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并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工地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六条 发生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9号令)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0号令)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建设处要制定好建设范围内的验收工作计划,项目法人汇总并拟订工程总体验收计划报厅核备。
第二十八条 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合同验收、专项验收、技术预验收、竣工验收等。
第二十九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按照权限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三十条 主体工程阶段及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选定须经省水利厅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制订检测计划,确定质量检测项目、数量和时间安排,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定,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